(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辉。被执行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尧。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但该股权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6个月。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221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大街28-1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A座801室,机构代码:600379413。法定代表人:陈金辉。被执行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蒲州工业区三期23号地块南楼二层,机构代码:145056478。法定代表人:刘立尧。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但该股权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6个月。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221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