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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玲平与陈生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平,职工,身份证号码:36242919760911-0024。被执行人陈生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玲平与被执行人陈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莲罗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生云偿还原告刘玲平借款本金、利息442423.20元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9500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生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玲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莲罗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