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洪奎与李成顺、路永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奎,李成顺,路永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838号原告:刘洪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顺,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永奎,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奎与被告李成顺、路永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刘洪奎以与二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共80元,由原告刘洪奎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发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