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韩芙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杨某,男。被告韩某某,女。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于2014年年底退还杨某婚款2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将款项支付原告,为此,原告现诉请:被告韩某某向原告杨某支付退婚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组证据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韩某某与原告杨某于2014年9月20日协议,并约定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的事实。被告韩某某辩称,双方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是事实,但我现在因生病在家养病,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无力支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一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组证据,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质证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在靖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婚后杨某与韩某某共同买下的房子归杨某所有,结婚时的金银首饰归杨某,彩礼、零花钱由韩某某退给杨某20000元,女方应于2014年年底全部付给杨某”。离婚后,被告韩某某未向原告杨某给付该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将退婚款足额支付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退婚款2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oz二loz》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某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退婚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新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