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勤万诉吴太有、林秉健、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勤万,吴太有,林秉健,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唐勤万,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卢现红,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太有,现住周商路。被告林秉健,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艳玲原告唐勤万诉被告吴太有、林秉健、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原告唐勤万在被告吴太有、林秉健的管理下,受雇于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劳务,工作于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融辉城”二期工程第一项目部建设工地。2014年12月12日,由被告吴太有给原告结算了工资,但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该案中,原告所诉被告吴太有的基本情况不清,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勤万诉被告吴太有、林秉健、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张桂梅审判员 王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