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等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曾建升,罗祝平,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3710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被申请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田湾村温塘组。法定代表人曾建升,董事长。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德旺名府门面。经营者曾建升。被申请人曾建升。被申请人罗祝平。被申请人曾俊。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曾建升、罗祝平、曾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曾建升、罗祝平、曾俊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110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81010331000027667、81010331000026864号帐户的存款1100万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升通大酒店、曾建升、罗祝平、曾俊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