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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鑫盛机械厂与上海方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288号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人许泽明。委托代理人冯慧,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瑶,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方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方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锋,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与被告上海方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鑫盛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