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恢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华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华东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华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华东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华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东宾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0)连商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华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东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连商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