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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洪彥智与裴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彥智,裴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洪彥智。被执行人裴福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彥智与被执行人裴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