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殷兆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兆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兆民。曾因盗窃,于2000年7月被连云港市劳教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2007年1月31日、2011年9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人民币、手机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91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XX区XX路XX号XXXX门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苹果牌5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40元。2.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XX区建军X路XXX号XX形象设计门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TCL牌7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XX区XX路XX汽配门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三星牌E120L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殷兆民至XX县XX路XXX号门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牌5S型手机1部、OPPO牌R813T型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4250元。5.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XX区XX路XXX号XX烟酒门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小米牌2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亭湖XX路XX美容会所,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200元。7.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殷兆民至盐城市亭湖区XX路XXXX大酒店XXXX房间,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殷兆民因第7起盗窃行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其他盗窃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殷兆民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赵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贾某、喻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兆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兆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兆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殷兆民因违法行为被抓获归案,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兆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九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殷兆民退赔未退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