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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仲撤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菊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菊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仲撤字第26号申请人: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颢。委托代理人:章浏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菊华。申请人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八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菊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淘八百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如下: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苏菊华在淘八百公司工作,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形下,私自为客户垫款,并欺骗公司发放销售奖励。在仲裁庭审时,证人证言能证明上述事实,苏菊华也承认垫资事实。苏菊华欺骗公司、为客户垫款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根据商业惯例和生活常理判断,私下为客户垫款骗取公司销售奖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恶劣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情形。因此,本案淘八百公司与苏菊华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中苏菊华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仲裁中,苏菊华提交了杭州金斯纳家居有限公司和金华三和工贸有限公司的《天猫代理运营合同》。淘八百公司认为这两份合同都是苏菊华伪造的。三、苏菊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4年11月11日,淘八百公司向苏菊华发放了3100元现金提成。苏菊华隐瞒了收取现金提成的证据,影响了事实认定和公正裁决。综上,淘八百公司认为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苏菊华存在伪造证据情形。请求: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苏菊华承担。被申请人苏菊华答辩称:1、苏菊华在淘八百公司任职期间从未学习过关于不能垫资的规章制度。为客户垫资的情况在公司其他员工中也是存在的,公司也曾承认垫资是可以的。2、苏菊华从未骗取公司的销售奖励,因为至今为止没有收到销售工资。3、淘八百公司无故辞退苏菊华是违法行为。4、在仲裁庭审中苏菊华提交的《天猫代理运营合同》只是证明两家客户公司与淘八百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且为苏菊华所负责的客户,提供的合同都是与客户公司合作基本已达成一致的电子版和传真版合同,并没有伪造,最终生效合同在淘八百公司处保留。5、苏菊华从未收到应得的工资奖金,相反苏菊华于2015年1月7日,被淘八百公司无故辞退。综上,请求驳回淘八百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法定事由,其中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仲裁裁决依据其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结果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经审查,本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无错误。淘八百公司以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第二、淘八百公司主张苏菊华在仲裁时提交的《天猫代理运营合同》属伪造,裁决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故应撤销。经审查,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时,并未采纳苏菊华提交的《天猫代理运营合同》,即该证据并不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故淘八百公司该项撤销理由也不成立。第三、淘八百公司主张苏菊华隐瞒了收取现金提成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该项主张若要成立,淘八百公司需要首先举证证明确实存有相关证据,而本案中淘八百公司是否实际现金支付了苏菊华销售提成尚不能确定,淘八百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淘八百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亦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杭州淘八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