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胡某甲。被告杨某某。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石如独任审判,书记员徐勇担任记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在外打工相识,2009年4月4日生育一男孩,2011年7月12日在湖北省通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之后时常有吵架相骂现象发生,特别是2011年11月之后,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一去不复返,我于2014年6月10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杳无音讯,为此只好再次具状于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是第二次起诉。证据2、3、4分别为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资料,证明原告身份合法是适格主体。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以及开庭后所确认的事实,本案可以确认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某2007年在外打工相识,2009年4月4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胡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7月12日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某在通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开始几年俩人感情较好,但是自从被告2012年外出打工之后,很少与原告联系,家中之事也不闻不问。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通城县人民法院以(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毫无改善,被告经原告多次联系,现在仍杳无音信。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再次具状于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某虽是自由恋爱结婚,并且结婚之后开始感情较好,但是自被告外出打工后,很少与家庭联系,对妻儿不闻不问,致使原、被告之间感情慢慢产生裂痕。特别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毫无改善,被告仍然音讯全无。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后所生小孩胡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所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用,原告表示自愿放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主。被告享有探视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谌石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