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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朔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