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朔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