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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叶珠兰与马楚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珠兰,马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60-02号申请执行人:叶珠兰,女,汉族,1955年9月18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委托代理人:叶琼珍,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被执行人:马楚光,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叶珠兰诉马楚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楚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叶珠兰78216.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楚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叶珠兰赔偿款78216.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但被执行人马楚光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辖区内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及被执行人所在居委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楚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楚光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