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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庆忠与任启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忠,任启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马庆忠。被告任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忠与被告任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马庆忠承担。审 判 员 何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