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庆忠与任启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忠,任启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马庆忠。被告任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忠与被告任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马庆忠承担。审 判 员 何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