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盛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信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盛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金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立辉,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共计4695元,由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郭柏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