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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宽庆与侯新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庆,侯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宽庆,男,1969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林树龙,职业律师。被执行人侯新峰,男,197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杜洪涛,男,197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张宽庆与被执行人侯新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洪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