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三道街841号。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文,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1199号。法定代表人:邵魁波,镇长。委托代理人:赵维华,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