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于某甲,城镇居民。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静静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