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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于某甲,城镇居民。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静静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