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宜标、刘桂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李宜标,刘桂青,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1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阳。委托代理人刘当林。被执行人李宜标。被执行人刘桂青。被执行人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健。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宜标、刘桂青、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李宜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借款991948.75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以991948.7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刘桂青、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李宜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93元,由李宜标负担,刘桂青、淮安市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李宜标、刘桂青、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宜标、刘桂青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