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娄底市和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政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伟平、蒋萍、宋彩红、王卫东、王志品、王莲芳、邬定秋、刘姣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异字第2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号。负责人宁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底市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星海名都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政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政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伟平。被执行人蒋萍。被执行人宋彩红。被���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王志品。被执行人王莲芳。被执行人邬定秋。被执行刘姣惠。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娄底市和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政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伟平、蒋萍、宋彩红、王卫东、王志品、王莲芳、邬定秋、刘姣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称,本院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撤销。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申请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理应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俨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