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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荣与林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林宝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胡荣。被告林宝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胡荣与被告林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荣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胡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