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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自立与陈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立,陈汉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王自立,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汉卫,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司连合、韩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自立与被告陈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自立负担。审判长  蒋建民审判员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