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守海与石志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海,石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75-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海。被执行人:石志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志琴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陈守海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守海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志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