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1367号原告:纪某,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区小孟镇后吴寺村33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011025864。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案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