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玉伟与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伟,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张玉伟,男,1949年1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兆瑞,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文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文存,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征,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锟,该公司职工。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佳铭,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伟与被告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伟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农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