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昝勤奋、余永英与昝斌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昝勤奋,余永英,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70号申请人:昝勤奋,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余永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昝斌,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昝勤奋、余永英与被申请人昝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昝勤奋、余永英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昝斌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昝勤奋、余永英提供的自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A幢14#房屋(43.40平方米非住宅,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78**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