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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训彤诉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彤,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刘训彤,男,1953年9月11日生。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山县化念镇奎阁山。法定代表人王锡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训彤因与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训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训彤诉称,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收购废纸,共拖欠货款99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91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991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收购废纸,共拖欠货款991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截止2013年12月31日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欠废纸客户刘训彤货款总金额为9910元(大写玖仟玖佰壹拾元整),2013年12月31日之前单据全部作废……”。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91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91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训彤货款99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