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凌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索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