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仲崇湘与殷兴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湘,殷兴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仲崇湘。被执行人殷兴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殷兴禄在高密市农业银行西郊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兴禄在高密市农业银行西郊分理处xxx帐号上的存款至xxx元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