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左绪龙与张太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绪龙,张太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170号原告:左绪龙,男,195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太栓,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绪龙诉被告张太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绪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绪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绪龙撤回对被告张太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绪龙承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