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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184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住本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XX街XX加油站对出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验,从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1.7mg/100mL,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间量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