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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祥福,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潘有为,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