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焱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焱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03号罪犯李焱军,男,生于1988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黄冈市黄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焱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撤销其缓刑,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中,2014年5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李焱军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焱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焱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焱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