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占友与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44-2号原告王占友与被告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友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工资及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272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王占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王占友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