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友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虞名波(主审)、人民陪审员郭元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婚后被告经常不着家,对小孩不尽照顾义务,小孩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2011年4月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后原告经多方寻找未果。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甲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两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户口簿复印件四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据三、竹溪县水坪镇梧叶子沟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于2011年下落不明至今的事实。证据四、依原告陈某甲的申请,本院对邻居王冉政、赵华信、陈定才和被告的妹妹李忠彩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离家三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李某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其证据来源及形式符合证据的规定要件,证据内容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2011年4月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的父母共同购买有位于水坪镇梧叶子沟村三组的土坯房三间。两个小孩一直由原告陈某甲抚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李某自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且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某甲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户,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丁友才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人民陪审员 郭元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