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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甲、崇阳县妇幼保健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陈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兰斌,崇阳县沙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崇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熊鸿,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灿,该院副院长。申请人陈某甲、崇阳县妇幼保健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甲、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经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陈某甲的医疗费、护理费(含护理依赖)、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目损失及以后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崇阳县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共计621000元(其中包括先前已支付的人民币145000.00元及人道补偿30000.00元)。二、付款方式:本调解协议经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由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三、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陈某甲与崇阳县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就此终结。此后,当事人陈某甲因本次医疗纠纷所导致的其它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及后果,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亲属在此慎重声明和承诺:以后不再以本次医疗纠纷、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及其医务人员主张任何权利。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全部当事人向本院承诺:承诺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全部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黄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方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