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双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景芳。被告上海双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港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