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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宇与杨兰英、杨桂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杨兰英,杨桂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周宇。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兰英。委托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