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宇与杨兰英、杨桂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杨兰英,杨桂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周宇。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兰英。委托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