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田玉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田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人,住木村乡西曹村。被执行人田玉中,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木村乡西曹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庆国与被执行人田玉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玉中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