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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项保、多杰才让与被上诉人王占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保,多杰才让,王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保,男,藏族,1960年11月20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多杰才让,男,藏族,1992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福,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项保、多杰才让与被上诉人王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因项保、多杰才让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洛什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珍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