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韦某某,女,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盛某某,男,生于1992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