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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韦某某,女,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盛某某,男,生于1992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