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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红霞与被执行人曾汉国、张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霞,曾汉国,张冬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唐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汉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冬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红霞与被执行人曾汉国、张冬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汉国、张冬群所有的房屋,且查封财产标的物过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