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连升、陈容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朱连升,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郭麒、林观春,福建大道之行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连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容,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8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连升、陈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82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朱连升、陈容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58号5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