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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边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边某某,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蔡某被告边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边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