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光与张丽丽、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张丽丽,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8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张丽丽,男,197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0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013.9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