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辖终字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号七星吉祥大厦*座。法定代表人杨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钟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珂,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商初字第268-1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应按保险合同而非代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按照前者,签发保单的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引发的纠纷,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上诉人主张的保险合同,系其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对于作为代理人的被上诉人无约束力。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