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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远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73号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汪云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桂月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