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杨某甲,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xx年我与被告相识,同年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杨甲,xxxx年x月xx日生育儿子杨某乙。20xx年,被告将两个孩子丢给我抚养,自己在外居无定所到处流窜作案。19xx年x月,被告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4年,19xx年xx月释放,20xx年x月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20xx年x月xx日刑满释放,20xx年xx月xx日又因盗窃罪被判刑11个月。7年来,被告盗窃判决的罚金,法院来找到我交纳罚金时,我才知道被告的下落。我与被告长期分居,至今年7年时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没有和她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称我不顾家,不是事实,2013年冬天,我们在xxxxx打工得的钱,我全部都是交给原告,家里的米、菜,孩子要买的东西都是我给的钱。原告被车撞,车主逃逸后,也是我借钱来给她看病,照顾她。至于原告所说的,我砸电视,那是因为电视是别的男人买的。第二天,我才买一台电视到家来。我不同意离婚,要离也要等我出狱后再商量。原告刘某甲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2、《户口册》复印件一份5页,证明原被告及所生子女的基本情况。3、xx县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婚姻。4、(20xx)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5、《xx都市报》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被告违法行为伤害夫妻感情。6、xx省xx监狱狱政科《证明》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被告现在在xx监狱服刑的事实。7、xx市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证明》原件一份1页,证明从2009年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直到现在已经有6年。被告杨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xx市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证明》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多年。上述证据,符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xx年原、被告相识,19xx年x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杨甲,xxxx年x月xx日生育长子杨某乙。20xx年,原、被告外出打工。20xx年x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20xx年x月xx日刑满释放,20xx年xx月xx日又因盗窃罪被判刑11个月。另查明,19xx年x月,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被告1993年按地方习俗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未能和好,应准予离婚。子女杨甲、杨某乙,原告要求女儿杨甲由其抚养,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从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精力承受能力、风俗习惯,以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考虑,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甲提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准予离婚。婚生女儿杨甲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于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田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