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庞凡超与孙全好、李土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凡超,孙全好,李土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庞凡超,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魏丰,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文峰,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全好,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土发,男,浙江省龙泉市上垟镇汤泉村汤源04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凡超诉被告孙全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李土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凡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土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庞凡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凡超撤回对被告李土发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